之前在學習民法大多是透過補習班
在關於民法第819條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間的關係並沒有解釋得那麼清楚
有幸在網路上找到戴秀雄老師的開放式課程
解答了我很多疑惑
其實法條文字很有趣
來看一下
《民法第819條》 I.各共有人,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。 II.共有物之處分、變更、及設定負擔,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。 |
再對照一下
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》 I.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 |
土地法第34條之1和民法的關係
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,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
所以當一個案例都可以適用這兩個法條的時候
就要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
這邊的意思並不是說整部土地法都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唷(這差別很大不要搞混囉!!!)
土地法的性質不是單純人民與人民間的私法
也有含括政府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法關係
土地法是混合公法和私法,這是土地法特別之處
法條文字也很有趣
都是用『處分』、『變更』
但沒有去講說處分、變更
是法律上的處分變更(例如:把土地登記給別人)
還是事實上的變更(例如:在土地上挖大洞、蓋房屋等等)
所以這一個部分就有很多解釋空間了
也就是訴訟上的『兵家必爭之地』
戴老師這一堂課有講到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會被『操弄』的一個問題
這一堂課短短只有幾十分鐘
很建議大家花點時間把他聽完
從這種開放式課程真的也可以學到不少東西
而且這些資源都是免費的
只要花點時間去看、去了解
讓自己有一些基礎概念
在遇到的時候至少可以自救
在問問題的時候也比較知道可以從何問起
也不會被錯誤的訊息牽著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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